第75833702号“奔富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盛美珠宝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盛美珠宝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33702号“奔富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奔富金”,指定使用于第35类“电视广告;杂志广告;商品推销陈列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14143号“奔富”、第26614385号“奔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奔富”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33702号“奔富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