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34395号“厨邦寻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2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景福
  异议人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景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34395号“厨邦寻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厨邦寻味”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网站流量优化;商业审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96297号“厨邦”、第41577523号“厨邦”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被异议商标“厨邦寻味”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厨邦”,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网站流量优化;商业审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酱油、醋、调味品、鸡精、蚝油”商品上的“厨邦”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经异议人的长期宣传与使用,被异议商标“厨邦寻味”完整包含该商标“厨邦”,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34395号“厨邦寻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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