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654995号“DANIS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魏一彤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魏一彤对被异议人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66654995号“DANIS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NIS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饼干;小黄油饼干;华夫饼干;麦芽饼干;咸味饼干;奶酪味饼干;蛋糕;面包;糕点”。被异议商标中的皇冠图形与丹麦皇室的皇冠图形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中的皇冠图形与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标志整体差异较大,不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   被异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饼干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原料、配方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654995号“DANIS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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