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715991号“VISHAYT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威世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安芯美电子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世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安芯美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1715991号“VISHAYT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SHAYTS”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71308号“VISHAY及图”、第971306号“VISHAY”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电容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15991号“VISHAYT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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