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00760号“XC XCMA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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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5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陈伟
委托代理人:沈阳汇卓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越野人(厦门)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加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陈伟对被异议人越野人(厦门)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00760号“XC XCM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C XCM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帆布背包;运动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78101号“XGMA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动物皮;书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英文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00760号“XC XCMA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