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523388号“FANTAS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范塔齐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深圳雾境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范塔齐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雾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2523388号“FANTAS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ANTASIA”指定使用在第34类“除香精油外的电子香烟用调味品;电子香烟”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异议人已将“FANTASIA”作为其字号在“电子香烟”等相关行业内已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因此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523388号“FANTAS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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