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34833号“雪域U选 XUE YU YOU XUA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9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雪域优选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自然堂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雪域优选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434833号“雪域U选 XUE YU YOU X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域U选 XUE YU YOU XU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5类、第32类商品上。异议人对该商标在第5类“中药材;药用胶囊”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46829号、第53665271号“雪域”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同位素;医用氧”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9038927号“雪域精粹”商标指定使用于第5类“减肥茶;消毒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34833号“雪域U选 XUE YU YOU XUAN及图”商标在“中药材;药用植物提取物;药用胶囊”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