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53856号“TWEB”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9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鲍渝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鲍渝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753856号“TWEB”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WEB”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056348号“TWEGLOBAL”、第63621441号“TWE PREMIUM BRANDS”,以及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63775号“TREASURY WINE ESTATES”、第1067070号“TREASURY WINE ESTATES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外文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53856号“TWEB”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