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58467号“EVERLAS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华朗世界拳击总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朗泰进出口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华朗世界拳击总部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朗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58467号“EVERLAS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VERLAST”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锁(非电);弹簧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79669号“EVERLAS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体育活动用球;体育运动用手套”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58467号“EVERLAS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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