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98891号“迈嘉硕”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7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李曼丽
  委托代理人:广州众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戴飞鸿
  异议人李曼丽对被异议人戴飞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98891号“迈嘉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迈嘉硕”指定使用于第9类“固态硬盘;液晶显示器;计算机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1044367号“硕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内存板;固态硬盘;液晶显示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98891号“迈嘉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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