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08495号“妍元素 CELEMEN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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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塞利普实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钦珂祎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香昕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塞利普实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香昕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608495号“妍元素 CELEMEN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妍元素 CELEMENT”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25579号“CELLME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CELLMEN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08495号“妍元素 CELEMEN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