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288469号“OSSTEL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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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肖特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奥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肖特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奥斯特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288469号“OSSTEL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SSTELL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0类“牙科设备和仪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85926号“图形”、第833793号“SCHOTT”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0类“用于外科,医学,牙科及兽医的设备及仪器的玻璃及专用玻璃元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88469号“OSSTELL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