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07874号“宝福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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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宝福林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磊
异议人广东宝福林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2607874号“宝福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宝福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01753A号“宝福林”、第54359609号“宝福林奔富”、第57367081号“宝福林岁月”、第62037829号“宝福林益吉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红糖;白茶;冰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异议人字号“宝福林”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米”商品所属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07874号“宝福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