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17560号“酒城窖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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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泸州市江阳区高地红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异议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泸州市江阳区高地红商贸行(个体工商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17560号“酒城窖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酒城窖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706020号“酒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酒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17560号“酒城窖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