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92019号“CALVIMKLLEI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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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卡尔文•克雷恩
共同申请人: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德化苏沃姆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尔文•克雷恩、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对被异议人福建德化苏沃姆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392019号“CALVIMKLLE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ALVIMKLLEIN”指定使用于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1248号“CKJ”商标、第1097880号“CK”商标、第1394606号“凯文克莱”商标、第1203946号“CALVIN KLEIN”商标、第9740985号“CALVIN KLEIN GOLF”商标、第12952792号“卡尔文克雷恩”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推销(替他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的第2021249号“CALVINKLEIN JEANS”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不再享有在先商标权,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企业字号权、姓名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92019号“CALVIMKLLE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