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18464号“高小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高泽杰
异议人北京有竹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泽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18464号“高小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小帮”指定使用于第41类“视频制作;提供音频或视频录制室;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484366号“住小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486188号“住小帮”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8464号“高小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