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92085号“芊芊今喜”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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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湖南纤纤今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千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琼海泓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赛博纳(陕西)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云龙
异议人湖南纤纤今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琼海泓福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云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92085号“芊芊今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芊芊今喜”指定使用于第43类“酒店住宿服务;餐厅”等服务上。
异议人湖南纤纤今喜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665502号“纤纤今喜”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自助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酒店住宿服务;餐厅”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芊芊今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琼海泓福食品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025735号“今喜”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水(饮料);矿泉水(饮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92085号“芊芊今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