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60887号“VERON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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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范颂尼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维络尼建材有限公司
异议人范颂尼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维络尼建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460887号“VERO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ERONI”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270949号“VERSUN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软件即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出租;计算机编程”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外文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7类“厨房用电动机器”、第11类“空气净化器;电力煮咖啡机”等商品上的第65292717号“VERSUNI”商标、第65271180号“VERSUNI”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尚有差异,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60887号“VERON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