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09402号“FOUR SEASONS HOME HOTEL”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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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季酒店(荷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庞万华
异议人四季酒店(荷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庞万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109402号“FOUR SEASONS HOME HOTE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UR SEASONS HOME HOTEL”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咖啡馆”等。异议人引证的第5899380号“四季及图”商标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至本案审查时已无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6872号“四季”商标、第17972467号“四季”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旅馆;旅馆预订服务”、第43类“饭店;旅馆预订”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3961号“四季FOUR SEASONS”商标、第1165850号“FOUR SEASONS及图”商标、第778453号“FOUR SEASONS HOTELS·RESORT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饭店;疗养胜地和豪华旅馆服务;旅馆预定业务”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英文“FOUR SEASONS”,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店住宿服务”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均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第793961号“四季FOUR SEASONS”商标、第1406872号“四季”商标,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9402号“FOUR SEASONS HOME HOTEL”商标在“饭店;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酒店住宿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