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16166号“LO PRAROW”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原野实验室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拉普妮(广州)化妆品研究中心
  异议人原野实验室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拉普妮(广州)化妆品研究中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16166号“LO PRAR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O PRAROW”指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93126号、第3748890号“LA PRAIRI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及整体外观上较为近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16166号“LO PRAROW”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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