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87077号“春好贰麻”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贰麻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春好
  异议人成都贰麻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春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87077号“春好贰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春好贰麻”指定使用于第43类“外卖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610311号“贰麻”、第15729784号“贰麻酒馆ERMAPUB.COM 斗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厅”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贰麻”,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如予并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87077号“春好贰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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