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71823号“半空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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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共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中创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半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无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共序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半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771823号“半空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半空间”指定使用于第42类“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第73209243号“半舍空间”商标已被驳回,故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关联公司在先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半舍空间”作为其字号使用于“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等服务或与之相关行业中并在中国相关公众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71823号“半空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