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24928号“金筑海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筑铝业(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金筑铝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筑铝业(天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金筑铝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624928号“金筑海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筑海达”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管;铝丝”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493837号“金筑JANZU及图”、第55299549号“金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管;金属栓;铁路金属材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文字“金筑”,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和著作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24928号“金筑海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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