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63901号“快净达FASTJD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6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刚
  异议人江苏大力士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963901号“快净达FASTJD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快净达FASTJD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胶;工业用聚氨酯胶黏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612940号“快速达”、第38706378号“快牢达”、第52709080号“快迅达KUAIXUND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氨;硅胶;皮革防水化学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胶;工业用聚氨酯胶黏剂;油石灰(油灰);工业用乳化剂;硅胶;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硅酮”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63901号“快净达FASTJD及图”商标在“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胶;工业用聚氨酯胶黏剂;油石灰(油灰);工业用乳化剂;硅胶;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硅酮”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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