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9753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0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西万景旅行社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西万景旅行社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99753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照明设备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81536号“TIMBERWOLVES MINNESOTA及图”商标、第1059944号“TIMBERWOLVES MINNESOTA及图”商标、第1087451号“TIMBERWOLVES MINNESOTA及图”商标、第5429030号“TIMBERWOLVES MINNESOTA及图”商标、第1126675号“TIMBERWOLVES MINNESOTA及图”商标、第1082746号“TIMBERWOLVES MINNESOTA及图”商标、第1037919号“TIMBERWOLVES MINNESOT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类“化妆品”、第9类“预先录制好的录音带”、第16类“印刷品”、第24类“横幅用织物”、第25类“袜子”、第28类“篮球网”、第41类“电影布景出租”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但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MINNESOTA TIMBERWOLVES及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MINNESOTA TIMBERWOLVES及图”美术作品历史演变的报道、“明尼苏达森林狼队”的网络搜索结果等证据材料。异议人“MINNESOTA TIMBERWOLVES”美术作品设计方式较为独特,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异议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已在先公开发表使用,被异议人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该图形标识在构图要素、设计方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细微,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在未取得异议人许可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9753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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