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994790号“欧锐新能源OREE SOLA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克里莱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欧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克里莱德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欧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1994790号“欧锐新能源OREE SOLA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锐新能源OREE SOLA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逆变器(电);集成电路;半导体”。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53549号“CREE及图”商标、第4789984号“CREE”商标、第8953068号“CREE”商标、第4789982号“CRE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管;灯箱;碳素材料”等。被异议商标显著部分文字“OREE”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994790号“欧锐新能源OREE SOLA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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