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0301号“果凤祥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灿
  异议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50301号“果凤祥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果凤祥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8263号“老凤祥”、第908276号“老凤祥及图”、第236424号“凤祥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镶嵌饰品;项链饰品;摆件饰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1778号“老凤祥”、第15656409号“老凤祥SINCE1848及图”、第21338086号“凤祥”、第20643385号“百年老凤祥-经典新时尚”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文字“凤祥”,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均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商品上的“老凤祥”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差异较大,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亦有区别,故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寻找赞助”服务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0301号“果凤祥及图”商标在“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会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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