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36058号“三枪优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刚
  异议人上海三枪(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936058号“三枪优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三枪优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毡;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横幅;寿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7049号“三枪”商标、第537740号“三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4类“纺织织物;布”、第25类“针织品衣服;成品衣”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但是,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三枪”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三枪”商标汉字“三枪”,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36058号“三枪优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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