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29467号“牛王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圣好(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圣好(宁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629467号“牛王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牛王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52731号“丰谷王”商标、第39196647号“王谷丰”商标、第9137538号“谷红王”商标、第8769455号“壬谷”商标、第32947759号“壬谷”商标、第14904518号“丰谷”商标、第1089722号“丰谷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开胃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29467号“牛王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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