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65149号“孙小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7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周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淮安市同风品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异议人周霞对被异议人淮安市同风品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65149号“孙小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孙小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蛋”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但是其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请求,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5149号“孙小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