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0570号“新粤山珠江 XINYUESHANZHUJIANG”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8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二:广东珠江开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粤山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佳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开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粤山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80570号“新粤山珠江 XINYUESHANZHUJ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新粤山珠江 XINYUESHANZHUJIANG”指定使用于第9类“便携式计算机;电缆”等商品上。   异议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82082号“珠江电力”、第47906819号“珠江”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线和电缆;电线”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珠江”,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缆;电线;电话线;电线识别包层;同轴电缆;电池充电器”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广东珠江开关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2961号“珠江”、第295025号“珠江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开关;漏电开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珠江”,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电开关;电源插座”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相同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0570号“新粤山珠江 XINYUESHANZHUJIANG”商标在“电缆;电线;电话线;电线识别包层;同轴电缆;电开关;电源插座;电池充电器”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