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67187号“苏泰茗”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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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8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朗致集团江西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孔秀萍
异议人朗致集团江西医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孔秀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967187号“苏泰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苏泰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材;药用天麻;补药;人参;枸杞;药用树皮;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消毒纸巾;中药袋”。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670949号、第39544666号“苏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中药成药;药用植物提取物;医用营养食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材;药用天麻;补药;人参;枸杞;药用树皮;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苏泰”,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67187号“苏泰茗”商标在“中药材;药用天麻;补药;人参;枸杞;药用树皮;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