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8183号“蚂蚁剥壳MAYIBOK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智易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智易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8183号“蚂蚁剥壳MAYIBOK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剥壳MAYIBOK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维护”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6944446号“蚂蚁路客”、第66695471号“蚂蚁宝藏”、第23032723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评估;手机解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8183号“蚂蚁剥壳MAYIBOK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