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79887号“BOBIBOS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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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7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1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台州伊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台州伊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879887号“BOBIBO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BIBOSS”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互联网广告传播;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12748号、第1960716号“BOSS”、第1960725号“BOSS HUGO BOSS”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商业评估;商业调查”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BOSS”,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79887号“BOBIBO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