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38931号“希尔奇”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2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4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希尔思宠物营养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邢台宠森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希尔思宠物营养品公司对被异议人邢台宠森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38931号“希尔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希尔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宠物食品;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宠物饮料;宠物零食;猫粮;狗用罐头食品;猫用罐头食品;狗粮;宠物用香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79030号、第38288450号“希尔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宠物食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食品;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宠物饮料;宠物零食;猫粮;狗用罐头食品;猫用罐头食品;狗粮”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38931号“希尔奇”商标在“宠物食品;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宠物饮料;宠物零食;猫粮;狗用罐头食品;猫用罐头食品;狗粮”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