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3453号“LIYP”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6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靖琼
异议人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靖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83453号“LIYP”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YP”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护发素;化妆品;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602764号、第61576465号“LIBY”商标,第66375751号“立白LIBY”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消毒皂;洁肤乳液”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英文字母构成不同、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3类“洗衣粉、洗洁精”商品上的第1640390号“立白LIBY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3453号“LIYP”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