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1463号“OAC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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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6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莆田市筱泽鼎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莆田市筱泽鼎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1463号“OAC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AC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内衣;服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19622号、第7412312号“AC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ACG”,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1463号“OAC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