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008859号“力诚闪烁体LICHENGSHANSHUOT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5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赖之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信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和顺力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赖之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和顺力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9008859号“力诚闪烁体LICHENGSHANSHUOT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力诚闪烁体LICHENGSHANSHUOTI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闪烁计数器;探测器;科学用探测器”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天眼查网站中关于被异议人相关信息网页截图、被异议人名下商标申请注册列表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008859号“力诚闪烁体LICHENGSHANSHUOT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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