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81613号“便捷豹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2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彤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彤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81613号“便捷豹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便捷豹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设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59643号“捷豹JIEBA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场所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在部分服务上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机动陆地车辆”商品上的“捷豹JIEBAO”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81613号“便捷豹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