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1727号“甄爱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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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2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庄臣同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程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庄臣同大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程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21727号“甄爱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甄爱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清洁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87928号“爱家ALLJOY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涤剂;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1727号“甄爱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