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94960号“美邦美涂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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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3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睿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漯河市金合欢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漯河市金合欢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294960号“美邦美涂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邦美涂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颜料”等。异议人引证的第63347513号“美邦画材”商标已被我局在注册审查程序驳回,因此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095359号“美邦祈富”、第56721298号“美邦君”、第63352211号“美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染料;未加工的天然树脂;颜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94960号“美邦美涂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