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00390号“老欧”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李军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内容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李军国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内容传媒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深圳理科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400390号“老欧”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老欧”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362861号“老欧”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恶意抢注其“老欧”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淘宝店铺信息截图、部分销售页面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老欧”商标,亦不能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故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00390号“老欧”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