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25906号“觅糖怪兽MITANGGUAISHO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8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怪物能量公司对被异议人美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25906号“觅糖怪兽MITANGGUAISH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觅糖怪兽MITANGGUAISHO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巧克力酱;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61659589号“MONSTER”、在先注册第24711141A号“MONSTER”、第67090167号“MONSTER ENERGY”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糖;咖啡”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5906号“觅糖怪兽MITANGGUAISHO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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