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50025号“惊喜炸”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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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63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国刚
异议人深圳春晓花开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国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50025号“惊喜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惊喜炸”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电子手段展示商品和服务以便于电视购物和居家购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716115号“京喜”商标,第48141984号“京喜及图”商标,第51687747号“京喜豆”商标,第51755377号“惊喜汇”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研究;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50025号“惊喜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