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5928626号“UT 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芳香世家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义乌市毅淳日用百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龙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浙江妙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格物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协利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芳香世家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义乌市毅淳日用百货有限公司、浙江妙聚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协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65928626号“UT 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UT 她”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芳香世家化妆品(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一)引证第64667930号“S.H.E SPICERY HOUSE”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义乌市毅淳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170824号“UTA”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洗面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浙江妙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三)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UT她”商标,但异议人三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三的“UT她”商标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且被异议人于2021年8月17日曾在第3类“肥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提出第58531127号“UT她”商标注册申请,早于异议人三在证据材料中提供的最早于2022年6月28日使用“UT她”商标的日期。因此,异议人三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三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28626号“UT 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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