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958021号“居美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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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9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巢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居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巢集团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陕西居美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3期《商标公告》第70958021号“居美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居美巢”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水管;金属制岩钉”、第19类“建筑用压缩软木;建筑用玻璃”等商品及第35类“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关于响应招标的管理辅助”、第37类“提供建筑信息;砖石建筑”、第45类“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对设施进行安全保护;为他人提供个人购物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对该商标在第19类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29152号“美巢”、第3784239号“美巢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衬条;磨沙玻璃;石料粘合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美巢”,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958021号“居美巢”商标在“建筑用压缩软木;建筑用石粉;非金属地板砖;防火水泥涂层;建筑用沥青纸;建筑用塑料管;具有隔音效果的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旗杆(建筑物);建筑用玻璃;混凝土建筑构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