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96486号“古明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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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9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汾阳市古明亭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异议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汾阳市古明亭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9期《商标公告》第72496486号“古明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古明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餐后酒(利口酒和烈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402028号“古今亭”、第1344603号“古井亭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96486号“古明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