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3018号“嘉宝猫”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荣明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荣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03018号“嘉宝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宝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矫形用物品;奶瓶;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97222号“GERBER”商标、在先注册的第870624号“GERBER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喂养器具;喂养器具的部件和附件”等。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248570号、第22248569号、第11851653号、第1431387号“嘉宝”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婴儿配方奶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0625号“嘉宝”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奶瓶橡皮塞子;奶嘴;奶瓶颈箍”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腹部护垫;婴儿用奶嘴式喂辅食器;吸奶器;奶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5类、第30类等商品上的第1431387号、第260247号“嘉宝”、第11851652号、第261203号“GERBER”商标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并无密切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3018号“嘉宝猫”商标在“腹部护垫;婴儿用奶嘴式喂辅食器;吸奶器;奶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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