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6096号“JEOFLOR ALPTAHL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洁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阿尔普塔尔斯(济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洁福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阿尔普塔尔斯(济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26096号“JEOFLOR ALPTAHL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EOFLOR ALPTAHL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席;地板覆盖物;地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098021号“GERFLOR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地席;席类”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英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6096号“JEOFLOR ALPTAHLS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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