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71485号“牧佳贝”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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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5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玛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百事美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玛氏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百事美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71485号“牧佳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牧佳贝”指定使用在第31类“家畜饲料;配方饲料;牲畜饲料;饲料;动物饲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8517号、第4960669号“佳贝”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1类“谷(谷类);动物食用谷物;植物种子”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牧佳贝”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佳贝”,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家畜饲料;配方饲料;牲畜饲料;饲料;动物饲料;动物催肥剂;谷(谷类);植物种子”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谷(谷类);谷种;动物食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71485号“牧佳贝”商标在“家畜饲料;配方饲料;牲畜饲料;饲料;动物饲料;动物催肥剂;谷(谷类);植物种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